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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指导站管理办法

富平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指导站

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指导站(以下简称“党建指导站”)建设,进一步发挥党建指导站在扩大非公企业党建工作“两个覆盖面”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党章》、《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的意见》(陕办发〔2014〕13号)和《关于设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指导站的通知》(组通〔2014〕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党建指导站是指依托县工商局9个基层工商所,由中共富平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非公党工委)派出,负责抓好辖区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的机构。具体名单详见《关于设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指导站的通知》(富组通〔2014〕32号)。

第三条 党建指导站由县非公党工委负责安排部署工作,接受县非公党工委统一领导管理。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党建指导站与基层工商所合署办公,组成人员采用兼职方式。

(一)站长由9个基层工商所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

(二)副站长由党建指导站辖区内各镇区组织员(组织干部)或园区党务干部兼任;

(三)工作人员由各基层工商所党员干部组成。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党建指导站的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落实非公党工委工作部署要求;

(二)积极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群组织基本知识,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出资人和职工对党群组织的认识;

(三)指导和帮助辖区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开展各类党建、工会、共青团及妇联活动,扩大党群组织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号召力和影响力,增强党群组织的吸引力;

(四)动员和指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组建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完善相关制度,建立活动阵地,并支持开展日常工作;

(五)动员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培养工作。协助非公党工委做好辖区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流动党员摸底备案工作,并协调就近村、社区、企业等党组织,解决其组织生活问题,督促其按期交纳党费;

(六)协助县非公党工委抓好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党组织,指导完善相关制度及台账资料,抓好“党员之家”建设,督促其积极开展各类党建活动。协助管理辖区内已组建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

(七)协助县非公党工委做好辖区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摸底统计、党建信息平台管理、党建工作指导员管理等工作;

(八)关心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等重大问题,帮助协调各方关系,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排忧解难;

(九)完成县委组织部和县非公党工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党建指导站日常管理实行站长负责制。

(一)指导记录制度。党建指导站工作人员要以服务企业发展、强化企业党建为己任,认真开展走访指导工作,认真填写走访记录表和《工作日志》,充分发挥作用。

(二)例会制度。各党建指导站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例会,由站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听取每名工作人员及党建指导员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所反映的问题;交流工作体会、总结工作经验;制定下一阶段工作计划、布置工作任务。会后应当及时做好会议记录和留存资料整理工作,并在会后五日内将相关会议记录和留存资料复印件报送县非公党工委。

(三)恳谈制度。各党建指导站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非公企业党建工作恳谈会。征求辖区内党建指导员、部分规模以上且未建立党组织的非公企业出资人、非公企业党组织书记的意见建议,协商解决非公企业和党组织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会后应当及时做好会议记录和留存资料整理工作,并在会后五日内将相关会议记录和留存资料复印件报送县非公党工委。

(四)报告制度。各党建指导站副站长、工作人员应听从站长安排,不定期向站长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反映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站长、副站长应定期召集辖区非公企业党建工作指导员了解工作进展情况;站长应定期向县非公党工委负责人汇报指导站工作开展情况和需上级协助解决的问题。

(五)台账资料归档制度。各党建指导站应当及时做好各类活动、会议台帐资料的整理建档工作。建立辖区内非公企业动态管理数据库,健全非公企业党建工作指导员走访记录、会议记录、非公企业党员花名册,做好非公企业特色党建活动资料留存工作。

(六)监督督促制度。站长负责日常工作安排部署,督促指导副站长、工作人员、党建工作指导员抓好辖区非公企业党建工作,对工作不力者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负责人。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七条 党建指导站及工作人员、党建指导员实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由县非公党工委组织,县委组织部参与。

第八条 主要考核各指导站及工作人员、非公企业党建工作指导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市县非公党工委加强党建工作决策部署情况;走访企业情况;完成非公企业党群组织组建任务和包抓非公企业党组织情况;为企业建言献策,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情况;落实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等。如有被市及市以上宣传推广的创新做法将予以适当加分。

第九条 考核主要采取听取站长汇报、实地察看、民主测评等形式。其中对工作人员的民主测评会应当有企业出资人、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参加;对党建工作指导员的测评应当有企业出资人和部分中层管理人员参加。

第十条 考核结果作为指导站工作人员、党建工作指导员所在单位对其个人年度目标考核等次评定、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同时,县委组织部、县非公党工委对工作出色、业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非公党工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