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2014 年9 月30 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14 年10 月1 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 元,省部级副职1140 元,厅局级正职900 元,厅局级副职730 元,县处级正职570 元,县处级副职480 元,乡科级及以下400 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 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 元。
(二)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 元,厅局级700 元,县处级460 元,乡科级350 元,科员及办事员260 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 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 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 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 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 元。
建国前参加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增加退休费的标准为400 元。
(三)按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60 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四)在按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基础上,1934年9 月30 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 年10 月1 至1939 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 元。
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名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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