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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富平县委全委会投票表决乡镇、部门党政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办法
中共富平县委全委会投票表决乡镇、部门党政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扩大党内民主、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全委会对乡镇,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表决,以及全委会闭会期间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条 对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应由县委组织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程序,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基础上,经县委书记、副书记、组织部长、纪委书记共同酝酿后向常委会提名,由常委会讨论决定是否提交县委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
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县委常委会投票表决,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四条 全委会表决由县委常委会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县委常委会提名的拟任人选、推荐人选名单。
(二)县委组织部部长或分管干部工作的副部长逐一介绍拟任人选、推荐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用理由等情况,主要包括干部的基本情况、现实表现、存在不足以及廉政、计生鉴定情况等。
(三)对拟任人选、推荐人选进行审议。审议时,一般按照先成员、后书记的顺序发言。
(四)通过监票人、计票人名单。
(五)无记名投票表决。
(六)宣布表决结果。
第五条 审议时,全委会成员是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以及与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审议后,回避的委员参加投票表决。
第六条 对审议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由组织部部长或分管干部工作的副部长作出说明。经过审议,对于意见一致或比较一致的拟任人选、推荐人选作为表决对象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拟任人选、推荐人选,由县委常委会决定是否暂缓投票表决。
第七条 全委会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到会委员可以投同意票、不同意票或弃权票。投弃权票的,不得另提他人。表决以应到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为通过。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
第八条 投票表决时设监票人1名、计票人2名。监票人由主持人在全委会成员中提名,提交全委会审议通过。监票人一般由县纪委负责人担任。计票人由主持人在组织部工作人员中指定,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监票人和计票人应当按规定实行公务回避。
第九条 计票完毕,由监票人向全委会报告计票结果,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条 全委会投票表决未获通过的拟任人选或者推荐人选,一般不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确需再次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的,必须提交另一次全委会表决。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
第十一条 暂缓表决的,县委常委会应在下一次全委会前作出是否继续提名的决定。继续提名的,应当提交全委会表决。
第十二条 全委会闭会期间,按照下列程序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一)根据县委意见,组织部将征求意见表、提名人选的基本情况、提名理由等材料,以书面方式送达全委会成员。
(二)全委会成员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向组织部反馈。对提名人选,可以表示同意、不同意或弃权的意见。不表示意见或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征求县委候补委员的征求意见表不设同意、不同意或弃权栏目,只设反映情况栏目。
如遇特殊情况,全委会成员本人可以电话或口头方式反馈意见,组织部应当指定专人做好记录,该记录与书面意见具有同等效力。
(三)县委组织部将征求意见情况向县委常委会汇报。
(四)经征求意见,超过全体成员半数不同意拟任人选、推荐人选的,县委常委会应当作出不予任用或不予推荐的决定。
(五)全委会成员反映拟任人选、推荐人选有重大问题的,县委常委会应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及时作出是否任用或推荐的决定。对署名反映问题的,应当将调查核实情况向反映问题的全委会成员反馈。
第十三条 全委会成员必须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提名、讨论、投票等情况。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富平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