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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领导干部任免相关规定
1、纪委副书记、常委:
①县级纪委换届时,候选人由县委提出,经市纪委会同市委组织部考察,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报市委审批。选举结果上报市委的同时抄报市纪委。
②县党代会闭会期间,由县委商市纪委或市纪委商县委提出人选。纪委副书记经市纪委会同市委组织部考察,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报市委审批。常委经市纪委考察研究同意后,市纪委干部室将意见告县委,由县委任免,任免通知抄报市纪委。
2、监察局正、副局长:
由县委提出意见,经市纪委、市监察局考察,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县委组织部按程序任免,任免通知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
3、县直部门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纪委书记):
一般不从所在单位产生任职。其人选由县纪委提出意见,征求单位党组(党委)的意见后,由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进行联合考察。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商县委组织部,按规定程序任免。
4、县委宣传部部长,政法委正、副书记,统战部部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班子成员,盐务局局长(盐业公司经理),审计局局长,残联正、副理事长,密码管理局局长:
由县委研究提议,以县委正式文件与市上有关部门通气,复函同意后,按程序任免。
5、国家统计局富平调查队队长,国土局、环保局领导班子成员:
以省、市部门管理为主,县委协助管理,任免前征求县委意见,由上级主管部门正式任免。
6、乡镇人武部长:
由县人民武装部商所在乡(镇)党委提名,组织部和人武部共同考察,形成统一意见,报县委审批后,以县人民武装部部长、政委名义任命,并报上级军事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