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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免谈话相关规定
  干部任免名单经县委常委会(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有新提拔任职人员的,在公示期满后),由县委常委、组织部长负责,主管干部工作的副部长参加,代表县委向涉及干部任免的单位主要领导和个人口头通知县委的任免决定,并听取干部个人意见。谈话由干部科长做好记录。
一、谈话范围:
1、任免涉及的本人;
2、原单位主要领导;
3、新单位主要领导。
二、谈话形式:
1、原单位或新单位主要领导是县级领导的,电话通知其单位的人员变动情况;
2、谈话采取逐人或逐单位的方式进行。
三、谈话内容:(任免职)
1、组织决定及任免职的主要理由;
2、组织对其本人的基本评价和群众的反映;
3、新任职岗位的基本要求(任职);
4、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及需要注意的问题(任职);
5、听取干部本人的意见和建议;
6、属于交流任职的,还应当介绍任职单位及其领导班子的主要情况(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