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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提拔领导干部试用期相关规定
  1、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提拔的非选举、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干部,均实行一年的试用期。具体包括提拔担任下列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
  县委工作部门的副职领导干部,县委直属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的正副职领导干部;县人大内设委室的副职领导干部;县政府工作部门的副职领导干部,县政府直属事业机构的正副职领导干部;县政协内设委室的副职领导干部;县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委、县政府各部门下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以上机构中的党委(党组、总支、支部)正、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工会主席、总工程师。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工会主席及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干部。乡镇党委正副书记、纪委书记、人武部长及乡镇计生服务站站长。(乡镇换届期间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选举产生的党委正副书记、纪委书记,不实行试用期)。
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也实行试用期。
  经公开选拔产生的领导干部,均实行试用期。
  2、适用试用期的领导干部,在县委组织部下发的任免文件中注明试用及试用期限。需要政府任命的,在作出任命时,注明试用及试用期限。
  3、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经组织部长办公会研究后正式任职;不胜任的,经组织部长办公会研究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经考核确因客观因素需要延长试用期限的,经组织部长办公会研究后,可延长半年试用期,待延长期满后重新进行考核,再研究决定是否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