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12种应当事先报告的事项。其中,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市委组织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的事项有5种: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乡镇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第(四)项需要报经省委组织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对须经市委组织部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的相关干部选拔任用事项,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县委常委会(全委会)讨论决定。
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市委组织部意见的事项有7种: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市委组织部规定一次会议讨论提拔干部数量超过20人的);
(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市委组织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县委常委会(全委会)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县委组织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