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干部任前档案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干部任前档案审核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基础作用,防止选人用人失察失误,提高选人用人的严肃性和准确性,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干部任前档案审核适用于换届和日常干部的调整、提拔。
第三条 干部任前档案审核,坚持 “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严格程序、严格审核”的原则,确保干部“三龄一历”(年龄、党龄、工龄、学历)和重要经历、成绩过错等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条 干部基本信息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任前审核甄别,档案管理(部门)审查认定。
第五条 干部任前档案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三龄一历”是否准确。档案记载出生年月前后是否一致,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计算、入党时间是否准确,学历学位填写是否属实;
(二)档案材料是否齐全。包括:履历简历、学籍学历、职称评定、政治面貌、招录转干、公务员登记表和批复、考核鉴定、考察任免、审计计生、奖励惩处、工资待遇、培训进修、更名更改等材料是否齐全,能否完整反映干部的历史轨迹;
(三)材料内容是否真实。上述各类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程序是否规范合法,手续是否完备齐全,有无不实、涂改、造假等现象;
(四)审核其它影响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信息。
第六条 干部任前档案审核的程序步骤:
(一)干部考察人选确定后,由干部一科将考察人选名单送交信息中心,由其依据政策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任前档案审核。对人事档案在县人社局或教育局的,由信息中心协调县人社局或教育局调回档案进行任前档案审核。
(二)信息中心档案管理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对考察人选档案进行审核,对审核发现的问题材料和短缺材料,通知相关单位及本人在规定时限内纠正和完善;对“三龄一历”前后填写不一的,由信息中心通知本人在规定时限内说明情况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同时,向分管领导汇报档案审核情况。
(三)信息中心综合已归档、收集的材料或证明,形成《拟任用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和《干部“三龄一历”审核确认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样式附后),并由考察对象本人签字确认,将《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备查。
(四)考察对象信息确认后,由信息中心据此形成《干部任免审批表》和有关材料送交干部一科,由干部一科提交相关会议研究干部任免事宜。
(五)县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后,信息中心依据《认定表》中基本信息进行任前公示,并据此对干部基本信息等进行检查或更新。
(六)干部档案审核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在干部任用后集中纠正。
(七)暂缓进行干部任用程序的,由信息中心提出退档理由和意见建议,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向考察人选的单位及主管部门真实反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干部任用程序暂缓进行:
(一)未经干部任前档案审核,没有出具《拟任用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认定表》的;
(二)档案材料涂改、材料虚假或重要问题情况不明等,不能完整反映干部的历史或不能真实反映干部的情况,本人又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积极配合组织调查、说明情况进行纠正的;
(三)经任前档案审核,干部基本信息与任用资格、条件不符或相关问题没有结论的;
(四)干部本人对任前档案审核确认的基本信息等,经说明情况和政策解释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的;
第八条 对在任前审核中,不严格执行政策和制度规定、弄虚作假,工作渎职失职的,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对档案提交信息中心前,所形成的涂改、弄虚作假等,视情况追究干部所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管档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工作制度由中共富平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1、《拟任用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认定表》
2、《干部“三龄一历”审核确认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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