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富平组工
  3. 正文
富平县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规范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立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省委、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加大对优秀年轻干部、妇女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选拔任用力度。注重选拔任用在基层一线、艰苦环境埋头苦干、实绩突出的“老实人”。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提拔任用全县正、副科级领导干部以及全县正、副科级领导干部的平调交流。
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选拔任用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 县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干部职责,负责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科级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政治立场坚定,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实践经验比较丰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决策、依法行政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有较强发展意识和创新精神,工作思路清晰,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四)有较强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爱岗敬业,工作实绩比较突出。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严格自律,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群众基础好。
第六条 提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一般应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一般应在48周岁以下(含48周岁)。
(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在副科级领导职务(含享受待遇)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工龄。
(四)一般应当是后备干部。
(五)身体健康。
(六)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应当事前报经上级组织部门同意。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第三章 动 议
第八条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的初始动议,一般由县委书记和组织部提
 
出,并在一定范围内酝酿协商后组织实施(有规定情形的书面报告市委组织部批复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动议干部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委组织部根据乡镇和部门领导班子职位空缺情况,提出干部动议建议;
(二)县委书记、副书记、组织部长和纪委书记就干部动议建议方案进行酝酿讨论;
(三)县委组织部根据讨论意见,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第四章 提 名
第十条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初始提名,可采取个人自荐提名、干部群众推荐提名、县级领导署名推荐提名、领导班子集体推荐提名、县委全委会民主推荐提名和全县领导干部大会民主推荐提名等方式进行。
(一)个人自荐提名时,由干部本人向组织部门自荐,并负责地填写《干部个人自荐提名表》并署名。个人自荐提名的领导职务范围是所有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二)干部群众以个人名义向组织推荐领导干部初始提名人选时,必须署名填写《提名推荐干部登记表》。干部群众个人推荐提名的领导职务范围是所有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县级领导署名推荐领导干部初始提名人选时,必须署名填写《领导干部初始人选推荐提名表》。县级领导署名推荐提名的领导职务范围是所有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四)领导班子集体推荐领导干部初始提名人选时,应当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领导班子成员会议,经集体讨论研究,按规定写明被推荐人基本情况、主要现实表现、推荐职务、推荐理由等情况,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后,上报县委组织部。领导班子集体推荐提名的领导职务范围是所有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五)县委全委会民主推荐领导干部初始提名人选时,组织部提前向全委会成员公布选拔职位职数、提名人选资格条件、提名范围及办法,由参会人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民主推荐,推荐人每个职位推荐2-3名人选。县委全委会民主推荐提名的领导职务范围是乡镇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和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拟任和推荐人选。
(六)全县领导干部大会民主推荐领导干部初始提名人选时,召开全县领导干部大会,公布选拔职位职数、提名人选资格条件、提名范围及办法,由参会人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民主推荐,推荐人每个职位推荐3-5名人选。全县领导干部大会民主提名推荐的领导职务范围是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拟任和推荐人选。全县领导干部大会的参会范围是:全体县级领导,各乡镇党政正职,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以及因机构改革归口相关部门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含同职级的党组织负责人)。
第十一条 确定提名人选。县委组织部根据提名推荐结果,经部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后,按等额或差额的方式提出拟提名人选,报请县委干部人事任免酝酿会确定提名人选。组织部在确定拟提名人选时,如果提名推荐票比较集中,实行等额提名;如果提名推荐票相对集中,实行差额提名。
第十二条 提名推荐的责任:
(一)领导班子集体推荐提名人选,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召开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进行集体研究讨论,以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形成推荐意见。推荐时需填写《组织推荐干部呈报表》,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二)个人署名向组织推荐提名人选时,推荐者必须署名填写《提名推荐干部登记表》,同时对推荐的人选承担主要责任,上报组织部门审核备案。
(三)组织部门对初始提名推荐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审核责任,对推荐的程序和被推荐人的情况要认真审核,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五章 民主推荐
第十三条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采取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 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
(一)乡镇参加范围是: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基层站所负责人、各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以及本乡镇的部分县级及其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二)部门参加范围是: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本系统的部分县级及其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三)选拔专业性较强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时,参加范围是:人选所在单位全体干部职工、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本系统专业技术骨干。
参加民主推荐干部的人数不得少于应参加人数的90%。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工作由县委组织部组织实施,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职级)、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推荐要求。
(二)发放和组织填写民主推荐票。
(三)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四)对不同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第十六条 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由县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议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干部人事任免酝酿会酝酿确定。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六章 考 察
第十七条 对经民主推荐确定的考察人选,必须根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位的职责要求,进行严格考察。
第十八条 干部考察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进行沟通,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交换意见,对考察对象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九条 考察谈话时,谈话人数不得少于参加会议投票推荐人数的70%,20人以下的单位一般要求全部谈话。
第二十条 考察科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在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干部考察组一般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七章 酝 酿
第二十二条 科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动议、提名、考察、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二十三条 酝酿应当根据空缺职位和拟任人选等不同情况,征求市委组织部、相关县级领导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以县委管理为主,市级对口部门协助管理的干部任免,由县委组织部事先征求上级协管部门的意见,对拟任免人选进行酝酿;县委常委会后,由县委组织部书面征求上级协管部门意见。双方意见一致的,县委组织部按规定办理任免事宜;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副职领导干部的任免以县委意见为主,正职领导干部的任免,报请市委组织部协调。
第八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乡镇党政正职的任免,经县委常委会集体讨论,由县委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其他科级领导干部的任免,由县委常委会集体讨论、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二十六条 县委常委会或全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委组织部逐一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发表个人意见,对拟任人选进行审议;
(三)无记名投票表决;
(四)宣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七条 县委常委会或全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第二十八条 县委常委会或全委会投票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九章 任 职
第二十九条 实行科级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凡属提拔任职的,在县委常委会或全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三十条 对新提拔的干部,在公示的第三天开始进行为期两天的廉政法规知识学习培训,在公示的第五天进行考试。
第三十一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县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谈话一般由组织部长负责,主管干部工作的副部长参加。
第三十二条实行科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非选举、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科级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十章 依法推荐、提名
第三十三条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对需要由县人大或县政府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由县委将有关人选向县人大推荐或向县政府提名。
第三十四条 县委向人大推荐的对象为县人大各委室正、副主任。县委向县政府提名的对象为县政府工作部门的正、副职领导干部,正科级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县委常委会或全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四)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五)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六)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七)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八)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十六条 严格干部初始提名工作纪律,做到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不提名,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不提名,群众反映问题未经查实的不提名。
第三十七条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必须由县委常委会或全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严格做到考察材料不齐全的不上会,没有廉政鉴定、计生鉴定和信访稳定鉴定的不上会,超职数提拔任用干部的不上会,酝酿中意见分歧较大的不上会。
第三十八条 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本着谁推荐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对在干部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中,不按程序和要求操作,违纪违规、弄虚作假,导致选人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县委组织部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县纪委(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全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共富平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