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动议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有效预防和避免动议调整提拔干部过频、过多及随意性过大等问题,确保干部队伍相对稳定,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委组织部根据全县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及时提出调整提拔干部的建议。县委书记在广泛听取各方面建议的基础上,行使调整和提拔干部的动议权及动议审定权,提出动议的方向原则、拟配职位及选拔标准。
组织部制定具体动议方案,提出动议干部的职位、职数、提名人选资格条件、提名方法以及是否采用全委会表决的意见等,并组织实施(有规定情形的,书面报告市委组织部批复后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调整提拔干部动议:
(一)领导班子换届,机构变更、撤销需要调整干部;
(二)领导职位出现空缺需要配备干部;
(三)领导干部需要交流、回避;
(四)根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情况,需要调整领导班子;
(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存在重大问题需要组织处理;
(六)其他特殊情况。
第四条 动议调整提拔干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相对稳定原则;
(二)公开透明原则;
(三)扩大民主原则;
(四)科学规范原则。
第五条 动议调整提拔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制度:
(一)一年内动议调整干部一般不得超过6次;
(二)每个乡镇动议岗位数量不超过领导职数的三分之一,每个部门动议岗位数量不超过领导职数的二分之一;
(三)乡镇党政正职一般不能同时调离;
(四)乡镇正职任满两届的,原则上要进行交流任职;
第六条 动议调整提拔干部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临时动议干部;
(二)动议干部时,县委书记一般只提方向原则、拟配职位、选拔标准和要求,不限定具体人选及选拔范围;
(三)县委书记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或任期届满前两个月内,一般不得动议调整干部;
(四)研究讨论干部动议方案时,县委书记不得先定调子,提倾向性意见,须听取其他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最后发言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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