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人才强县战略和“科技兴县”战略,进一步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创造公开、平等、竞争的政策环境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运行机制,做好我县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下简称“县管拔尖人才”)的选拔和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富平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在全县各行业、各学科、各领域(包括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第一线起主要作用、有突出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优秀人才,特别是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县管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工作,在县委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委人才办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四条 县管拔尖人才,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各行业、各领域第一线工作的优秀人才。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近三年所取得的成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引进、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方面:
1、获省(部)级(农业)推广成果一等奖的人员,二等奖的前六位或三等奖的前五位人员;获(市)厅级科技成果推广一等奖的前五位人员、二等奖的前四位人员;获两项县级科技成果推广一等奖的人员、二等奖的前三位人员。
2、获一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人员。
3、获市(厅)级优秀新产品奖、技术开发奖、名牌产品奖、企业管理奖、优秀(先进)企业奖、质量管理奖、产学研联合开发成果奖,并获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前五位人员。
4、在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国内外新技术、新成果、新工艺,或者在企业技术改造中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成绩突出,效益显著,受到市(厅)级以上机关表彰奖励的人员。
(二)在自然科学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
1、获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人员;
2、获国家科技进步、国家自然科学、国家发明、国家国际合作奖的人员;
3、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人员;获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前四位,二等奖前三位人员;获两项县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人员。
(三)在工程和工艺美术设计方面,获市(厅)级以上优秀设计奖,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人员。
(四)在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办、创办国有、集体企业和其它经济实体;在帮助贫困地区脱贫致富;在争资引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在全县本系统或本行业有较大影响或受到市级以上机关表彰奖励的人员。
(五)在教学第一线教书育人,做出显著成绩、享有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特级教师,或在全县教育系统影响较大、名望较高,受市(厅)级以上表彰的优秀教育工作者。
(六)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医疗技术和临床实践效果达到市以上先进水平,特别是在诊断、治疗疑难杂症方面专长突出,准确率、治愈率居县内公认领先地位,或在预防保健等方面对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提出有效预防对策和防治措施,在县内外有影响的医务工作者。
(七)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政治方向正确,学术造诣较深,具有创造性研究成果,入选市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人员;在国家一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3篇以上论文,或出版过一部以上有一定影响的学术专著,对 “两个文明”建设起到重大推动作用,被县内外同行公认在学术研究方面起着主要带头作用的人员。
(八)在文学创作、艺术表演和新闻出版工作中,对繁荣和促进我县文化、艺术和新闻事业发展,做出了突出成绩,在县内外同行中享有声誉并获得市级一等奖以上的人员。
(九)在重大体育项目中,培养出具有市以上水平,获市级以上冠军的运动队、运动员,对我县体育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在全县同行中具有较大影响的教练员。
(十)在科学管理方面,有一套行之有效、具有较高推广价值的现代化管理经验和理论,对推动科技进步和促进生产力发展成果显著者;或在本企业(事业)中积极推广并实施现代化的科学管理机制,连续三年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所管理的单位已跨入全市先进行列的主要管理者。
第三章 选拔原则与程序
第五条 选拔县管拔尖人才,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民主、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以对社会的实际贡献和政治表现为依据,不受身份、专业技术职称、学历、资历的限制。坚持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原则,鼓励创新、促进青年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坚持好中选优,真正拔尖。
第六条 县管拔尖人才的选拔,每三年进行一次,实行滚动管理。
第七条 选拔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在征求有关单位、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经会议研究讨论后,上报县委人才办。县委人才办组织进行业务实绩考察,提出新一届人选名单。县委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县委常委会审定。县管拔尖人才填写《富平县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县委人才办建立拔尖人才档案,一份装入本人档案,一份交所在单位存查。
第四章 管理
第八条 县管拔尖人才由县委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日常管理工作委托拔尖人才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第九条 建立拔尖人才联系制度。县委人才办通过召开座谈会、调查走访、电话联系等方式,经常了解县管拔尖人才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做好县级领导联系拔尖人才工作,包联领导同志每季度至少与所包联的拔尖人才联系一次,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拔尖人才同各方面专家、学者广泛接触,及时疏通他们向组织谏言献策的渠道。拔尖人才所在部门、单位应按管理工作要求,注意掌握拔尖人才日常管理工作的动态,及时将情况报告县委人才办。
第十条 建立考核制度,实行双向目标管理。每年年初,拔尖人才应根据各自科研、业务开展等情况提出本年度工作计划、完成的目标任务。具体包括岗位目标责任、承担专业技术科研项目、科研论文和科技成果转化、学术交流及传帮带等方面内容;拔尖人才所在单位要积极完成上级下达的管理任务,提出为拔尖人才学习、工作和生活服务的具体内容和保证落实的措施。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委人才办备案。每年对县管拔尖人才进行一次考核,具体考核由县委人才办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实行动态管理制度
1、管理周期及考评责权。县管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管理期限为三年。三年期满后,由县委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对县管拔尖人才进行届满审定,提出下届管理的意见。
2、去留原则。县管拔尖人才在管理周期内,工作实绩突出,能继续在本行业、本学科、本领域示范带头,发挥主要作用,可继续列入新一届管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淘汰:
①县管拔尖人才退休的;②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③有违法乱纪行为的;④县管拔尖人才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 ⑤县管拔尖人才退居二线的;⑥管理周期内无新成果和突出工作实绩的。
3、文档记载。年度、周期考评结果均存入本人档案,凡保留身份到管理周期末者,届时由县委人才办向县党史办、地方志办或有关方面提供本人入选史册、典籍等情况资料。
第五章 工作条件与生活待遇
第十二条 县管拔尖人才在阅读有关业务文件方面,与所在单位领导享有同等待遇;对上级有关重要批示和本单位的重大决策,所在单位要及时向他们通报,注意听取他们的合理化建议。对拔尖人才违法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须书面报告县委人才办。
第十三条 拔尖人才所在单位在同等条件下,要对县管拔尖人才在科研经费、科研课题、成果开发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与照顾,并要确保专款专用;要保持他们所担负工作的相对稳定,减少不必要的社会兼职,根据需要,适时配备助手。
第十四条 县管拔尖人才享受以下生活待遇:
(一)被授予“县管拔尖人才”称号的,以县委县政府的名义命名表彰,一次性奖励人民币壹仟元。
(二)县管拔尖人才享受县科技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由县财政发给。另外,再由拔尖人才所在单位每人每月发给科技津贴50元。拔尖人才科技津贴发放要结合年度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对未完成任务者,原则上适当核减。对于届满审定不再列入县管的,从变动当月起停发。
(三)有条件的单位,要为县管拔尖人才免费开设因特网有权用户,并提供每月的上网费用。
(四)县管拔尖人才医疗体检由县委人才办组织进行,原则上每年体检一次。
(五)因公、因病用车,由所在单位予以保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凡向市委推荐市管拔尖人才人选,一般应在县管拔尖人才中产生。
第十六条 由县财政每年划拔五万元作为人才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拔尖人才的选拔、考核、管理、奖励、体检、慰问及发放科技津贴。
第十七条 电视台、广播等宣传媒体,应积极宣传县管拔尖人才的奋斗业绩和精神风范,以扩大其社会影响,进一步树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十八条 对在选拔过程中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骗取荣誉,一经查实,即取消荣誉称号及有关待遇,对利用选拔机会压制、诬陷、打击报复、搞不正之风者,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富发(1999)09号文件同时作废。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委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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