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办发〔2012〕8号
中共富平县委办公室
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富平县201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各条(双)管单位:
《富平县201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实施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富平县委办公室
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6日
富平县201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实施办法
为做好201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根据中央“一个意见、三个办法”、省市《关于促进科学发展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和《富平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范围及内容
各镇(管区),县委、县政府各部门、直属管理机构、直属事业机构、下属正科级事业单位,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机关,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级人民团体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上述单位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条(双)管单位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考核。
二、考核评价构成
考核工作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核心,实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三位一体”考核机制。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基础分值为100分。其中,镇(管区)目标责任考核85分,社会评价15分;部门目标责任考核70分,社会评价30分。
镇(管区)目标责任考核由半年考核、第三季度观摩、单项考核、年终综合考核四方面内容组成。半年考核、第三季度观摩、单项考核、年终综合考核均按100分评分;综合评定时,按照5∶10∶30:55的权重计入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基础分值。
部门目标责任考核由半年考核、单项考核、年终综合考核三方面内容组成。半年考核、单项考核、年终综合考核均按100分评分;综合评定时,按照5∶40:55的权重计入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基础分值。
半年考核由县考核办牵头,对各被考核单位上半年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评价打分。
第三季度观摩由县委办牵头组织,于第三季度末,对各镇(管区)重点工作、农村环境卫生、体现乡镇发展特色的亮点工作以及园区建设等进行观摩,量化打分。
单项考核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被考核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量化打分。
年终综合考核,主要评价各被考核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各项考核得分,由县考核办根据有关职能部门审核的数据和年终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计算。定量类工作任务,完成的计满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计分;定性类工作任务根据各评价要点的落实情况计分,全面落实的计满分,落实不全面或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社会评价主要由社会各方面对各镇(管区)、各部门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评价。镇(管区)社会评价包括单位民主测评、县级领导和“两代表一委员”评价、部门主要负责人评价三方面内容,年终考核时,各以5分计入镇(管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基础分值;部门社会评价包括单位民主测评、县级领导和“两代表一委员”评价、镇(管区)党政正职评价三方面内容,年终考核时,各以10分计入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基础分值。
(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减分
1.加分项目。镇(管区)、部门招商引资、争取政策性资金、重点项目等指标超额完成任务的;某项工作受到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的;平时督查考核中受到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考核办通报表彰的。
2.减分项目。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镇(管区)、部门某项工作受到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平时督查考核中受到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考核办通报批评的;因某项事件或工作失误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
1.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包括思想政治建设、完成重点目标任务、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反腐倡廉等五个方面的实际成效。
2.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包括德、能、勤、绩、廉、岗位胜任度等六个方面的现实表现。
(四)党风廉政建设考核
本年度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包括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三、考核的程序和方法
考核工作按照自查总结、综合考核、社会评价、审核评定等程序进行。
(一)自查总结。被考核单位在年度综合考核前,对本单位的年度工作、班子建设及领导干部个人述职述效述廉分别作集体和个人总结,为年终考核测评做好准备。
(二)综合考核。由县考核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级领导任组长、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抽调相关业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考核组,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召开工作报告大会。进行考核动员及民主测评,镇(管区)、部门主要领导汇报年度工作,参会人员对本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参会人员:镇(管区)一般为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一般要求达到应参会人数的80%以上),所在地部分县、镇(管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一般不少于15人);部门一般为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一般要求达到应参会人数的80%以上),部分离退休干部代表、服务对象代表或工作联系代表(一般不少于10人)。
2.考察核实。考核组查看被考核单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等,核实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同时,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召开座谈会、访谈调查、随机抽样与典型调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实地核查有关情况。
3.综合评价。考核组对被考核单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和分析,对照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逐项核实打分,填写《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分统计表》,并写出考核评价报告。
(三)社会评价。召开全县领导干部大会,组织县级领导和“两代表一委员”对镇(管区)工作成效和部门服务质量进行评价;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镇(管区)工作成效进行评价,镇(管区)党政正职对部门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四)审核评定。县考核办根据半年考核、第三季度观摩、单项考核、年终综合考核、社会各方面评价和奖惩加减分,对各镇(管区)、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得分进行综合计算,提出考核结果初步意见,经县考核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呈请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四、考核等次评定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次评定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分别按照镇(管区)、党群部门、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及下属正科级单位、园区管委会、条(双)管单位6个类别分别排序确定。“优秀”名额按照30%的比例掌握。
各单位年终综合得分排在所在类别最后一名,且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基础分值低于80分的,评为“较差”等次。
各镇(管区)、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投资环境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稳定、安全生产、环境治理、节能降耗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等某一方面被“一票否决”的,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年终考核时,党风廉政建设、投资环境建设结果由县纪委负责提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结果由县委政法委负责提供,信访稳定结果由县信访局负责提供,安全生产结果由县安监局负责提供,环境治理结果由县环保局负责提供,节能降耗结果由县经发局负责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结果由县计生局负责提供。
(二)领导班子考核等次评定
领导班子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考核等次评定以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良好”等次以上单位,领导班子方有资格评为“好”等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较差”等次单位,领导班子不得评为“较好”以上等次。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为“较差”等次或被“一票否决”单位,领导班子评为“差”等次。
领导班子考核民主测评中“好”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二的,方可评为“好”等次;“好”和“较好”得票率低于三分之二的,应评为“一般”及以下等次,其中“差”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评为“差”等次。
(三)领导干部考核等次评定
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以在班子成员中排名靠前、居中、靠后及分项曲线图形式书面反馈本人。
考核等次根据领导干部个人考核得分确定。党政正职考核得分按照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得分和个人民主测评得分8∶2的权重计算,副职和其他领导干部考核得分按照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得分和个人民主测评得分7∶3的权重计算。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党政正职方可评为优秀等次,优秀等次按照镇(管区)、党群部门、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及下属正科级单位、园区管委会5个类别,依据个人考核得分,分别排序确定,人数一般掌握在各类别党政正职总人数的20%;副职和其他领导干部在本单位内依据得分排序,按2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3人以下的进行联评。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良好等次的,副职和其他领导干部在本单位内根据得分排序,按15%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4人以下的进行联评。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一般等次的,副职和其他领导干部在本单位内根据得分排序,按1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5人以下的进行联评。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较差等次的,班子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在本年度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实行联评的,优秀名额按照各单位类别总人数15%的比例确定。
领导干部本年度内被授予全国(全省、全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本单位“优秀”等次名额;本年度内因工作失误被中省市主要媒体通报批评,在中省市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
全年病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五个月,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三个月,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领导干部,均不进行考核。
在其它单位调任或转任半年以上的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考核等次评定要征求调任或转任单位意见。受党政纪处分和受刑罚人员的考核等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被考核单位类别分组
2.富平县201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减分办法
3.富平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一票否决”评定规则
附件1
被考核单位类别分组
一、镇(管区)
城关镇 淡村镇 庄里镇 齐村镇 流曲镇 到贤镇
宫里镇 小惠镇 曹村镇 美原镇 老庙镇 薛 镇
张桥镇 刘集镇 王寮镇 留古镇 梅家坪镇
华朱管区 南社管区 觅子管区 白庙管区
峪岭管区 底店管区 东上官管区
二、党群部门
县委办 人大办 政协办 纪检委 法 院 检察院
组织部 宣传部 统战部 农工部 政法委 党 校
档案局 老干局 外宣办 妇 联 团县委 总工会
科 协 工商联 残 联 机关工委
三、政府工作部门
政府办 经发局 经贸局 教育局 科技局 民政局
公安局 司法局 审计局 财政局 人社局 住建局
农业局 水务局 交通局 卫生局 计生局 统计局
信访局 国土局 林业局 安监局 工商局
中小企业局 文体广电局 食药监管局
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直属事业及下属正科级单位
外经局 农发办 果业局 粮食局 灌溉局 体改办
商务办 物资办 物价局 农机局 市容局 劳务局
畜牧局 社保局 供销联社 广电中心 交警大队
体育中心 文物旅游局 移民开发局 二轻总公司
烟花爆竹管理局
五、园区管委会
庄里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代农业示范基地管委会
富平新兴产业示范园管委会
六、条(双)管单位
盐务局 电信局 气象局 人 行 地税局 国税局
建 行 农发行 烟草局 邮政局 电力局 工 行
环保局 农 行 人寿保险 广电网络 信用联社
移动公司 人保财险 联通公司 富平调查队
养老经办中心
附件2
富平县201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减分办法
为健全完善激励机制,规范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减分操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分办法
(一)超额完成任务加分
各镇(管区)、部门招商引资、争取政策性资金、重点项目等指标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予以加分。
1.招商引资。在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每高一个百分点加0.01分,最高加到0.5分。
2.争取政策性资金。在完成争取政策性资金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每高一个百分点加0.01分,最高加到0.5分。
3.重点项目。超额或提前完成市级重点项目年度任务的,每个项目加0.2分,最高加到0.5分;超额或提前完成县级重点项目年度任务的,每个项目加0.1分,最高加到0.3分。市县级重点项目不得重复计算。
招商引资、争取政策性资金和重点项目指标加分情况分别由县外经局、经发局负责,提出初步意见,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经分管县级领导审核、县考核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执行。
(二)受到表彰奖励加分
受到中共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的单位,在综合分中加1分,等次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在综合分中加1.0、0.8、0.6分;受到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表彰奖励的在综合分中加0.6分,等次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在综合分中加0.6、0.5、0.4分;受到市委、市政府(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在综合分中加0.4分,等次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在综合分中加0.4、0.3、0.2分。
予以加分的表彰奖励以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市委、市政府(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正式文件为依据,当年年终考核结束前下发文件的在当年加分,之后下发文件的转到下年度加分。多年实施一次的表彰奖励,在受表彰当年加分;同一项目受到各级表彰奖励的,按最高标准加分一次;多个项目受到表彰奖励的,按标准分别予以加分。
镇(管区)所属社区、个人受到表彰奖励的,部门内设机构、下属单位或个人受到表彰奖励的,不列入本单位加分范围。
表彰奖励加分项目由各镇(管区)、部门在年终考核时,向县考核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县考核办审核、县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三)平时督查考核加分
在县委、县政府、县考核办平时督查中,受到通报表彰一次的,加0.2分;在半年考核中,综合排名前三名的,年终考核时分别加0.2、0.18、0.16分。考核加分以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考核办提供的正式文件为依据。
三、减分办法
(一)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减分
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按未完成比例,减相应分值。
在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某项工作被市上扣减县上分值0.5分以上的,两倍扣减县上责任单位分值,并不得评为“良好”以上等次。
各镇(管区)某方面工作在年终考核时排名全市后三位、各部门主要业务工作在全市排名末位的,在综合分中减1分,并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二)受到通报批评减分
某方面工作受到中共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含中央政治局委员以上领导批示),在综合分中减1分,并不得评为“良好”以上等次;受到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通报批评的在综合分中减0.6分,并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受到市委、市政府(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在综合分中减0.4分,并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该项减分由县委办、县政府办负责提供。
(三)平时督查考核减分
在县委、县政府、县考核办平时督查、季度点评中,受到通报批评一次的减0.2分;在半年考核中,综合排名后三名的,年终考核时分别减0.2、0.18、0.16分。考核减分以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考核办提供的正式文件为依据。
(四)因某项事件或工作失误在省市造成重大影响减分
因某项事件或工作失误在省市造成重大影响,被中省市主流媒体曝光,视其情节和影响程度,扣减所在单位0.3至1分(因同一问题已被“一票否决”的不再减分)。该项减分由县外宣办提出意见,经分管县级领导签字、县考核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执行。
因重点工作推进不力或发生失误的,按每项0.2分减分。考核减分项目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并说明减分理由,经分管县级领导签字、县考核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执行。
因同一事由受到减分的,按最高标准减分一次;因多个事由受到减分的,按标准分别予以减分。
附件3
富平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一票否决”
评 定 规 则
镇(管区)、部门年度工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一、党风廉政建设(以县纪委年终认定结果为准)
1.因发生违规违纪问题,受到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省纪委,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市纪委以及县委、县政府、县纪委通报批评的;
2.发生非自然原因引起的重特大事故,须追究领导责任的;
3.班子成员中有违纪违法现象,且受到党政纪处分的;
4.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经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单位纪委(纪检组)查证属实而处理不到位、责任追究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上年度政风行风评议中,排名末位的;
6.对领导批办、上级交办要结果的案件和问题久拖不查或查处不力,在正常情况下未按要求时限上报结果,也未主动说明原由的;
7.在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考核中,总评为较差或不廉洁等次的;
8.发生其它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需“一票否决”的。
二、投资环境建设(以县纪委年终认定结果为准)
1.投资环境年内民主评议总分排名末位且平均得分在80分以下的;
2.因投资环境发生严重问题(含公路“三乱”),受到中、省或市委、市政府、市纪委通报批评的;
3.因投资环境发生严重问题(含公路“三乱”),被市以上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影响,纪检监察机关查证属实,须追究领导责任的;
4.对领导批办、上级交办的投资环境案件和投诉久拖不查或查处不力,未按要求时限上报结果的;
5.发生其它严重影响投资环境问题的。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县委政法委年终认定结果为准)
1.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不落实,导致辖区内治安秩序混乱的;
2.因平安创建措施不落实,发生特大案件或恶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在省、市有恶劣影响的;
3.对辖区内不稳定因素或矛盾化解不及时,处置不力,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非法游行、聚众闹事、停工、停产、停课等问题或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稳定的;
4.辖区内存在重大治安隐患,上级主管部门、政法部门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无有效整改措施和明显效果的;
5.对辖区内治安混乱地区排查整治和黑恶势力打击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
6.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问题有意隐瞒不报或虚假报告的;
7.“两率”排名位于全县后三位且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
四、信访稳定(以县信访局年终认定结果为准)
1.发生赴京集体上访的;
2.发生赴京或赴省、市恶性上访的;
3.对市以上立案要结果的信访案件不能按期办结的;
4.被市、县通报批评三次以上的。
五、安全生产(以县安监局年终认定结果为准)
1.超出本年度下达的安全生产死亡人数控制考核指标的;
2.年度内发生1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3.年度内工矿商贸企业发生2起以上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4.非法生产造成较大影响的。
六、环境治理(以县环保局年终认定结果为准)
1.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减排均未完成县上下达目标任务的;
2.未完成年度创模工作任务的。
七、节能降耗(以县经发局年终认定结果为准)
1.未完成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
2.截留、挪用中省节能专项奖励资金的(包括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
3.违规建设高耗能项目的;
4.未完成节能产品推广任务的;
5.节能降耗其它方面出现严重问题,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八、人口与计划生育(以县计生局年终认定结果为准)
1.镇(管区)年度人口计划指标超标或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在90%以下的;
2.镇(管区)计生工作在省市检查和考核中出现重大失误的;
3.部门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规定任务的;
4.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未履行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
5.部门当年出现违法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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