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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县重点工作观摩考核暂行办法

 

富平县重点工作观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重点工作观摩考核活动,进一步增强各镇(管区)、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促进全县经济社会绿色跨越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以人为本,绿色跨越发展,建设富裕和谐新富平”的总体要求,紧紧扭住重大项目建设、重点工作不放松,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工作推进的突出问题,规范观摩行为,创新考核方式,客观准确地反映各镇(管区)、部门科学发展的情况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政绩,充分发挥考核工作的导向激励作用,更好地调动全县各级科学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推进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时间、内容和方式 

第三条  现场观摩考核每年1次,一般安排于第三季度末进行。

第四条  现场观摩人员:全体县级领导,各镇(管区)、县委及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各条双管单位及主要负责同志,并邀请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老干部代表、居民代表及企业代表。

第五条  在每个镇(管区)、相关部门各个现场观摩点的停留时间原则为20分钟。

第六条  现场观摩内容主要包括部门牵头负责的县委、县政府安排的中心工作、本年度全县重点项目、涉及经济社会民生方面的重要工程、服务业项目等;各镇(管区)自主招引、开发或建设的农村基础设施、民生工程或新建企业、新农村建设的亮点工作、一村一品特色产业、基层组织建设、社会管理创新项目等。观摩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新开工或续建的有重大进展的市县重点项目。已观摩过、没有明显进展的项目,不再列入观摩范围。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立项、土地、环评等手续齐全,当年投资过千万元的工业项目、过500万元的服务业项目,较大的民生工程、社会事业项目和城建项目。

(三)镇(管区)观摩的工作必须是各镇(管区)自主招引、开发或建设的招商引资及建设项目、民生工程或者具有特色、在全县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新农村建设、一村一品特色产业、基层组织建设及社会管理创新项目等。

第七条  观摩方式以实地查看项目(企业)建设现场、工地(或车间)为主,简要听取项目(企业)建设情况介绍。各单位观摩的项目镇(管区)1-2个,部门根据情况确定,不多于5个。无符合观摩条件的项目可不予观摩。

第八条  各镇(管区)、部门要提前准备好本单位年度重点工作、重大项目整体情况及观摩项目的简介材料。由各镇(管区)、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在项目观摩现场介绍本单位年度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及重大项目建设总体情况,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介绍观摩项目的简要情况。

第九条  现场观摩结束后,由参加观摩的人员对各镇(管区)、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并由考核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对观摩情况进行点评。

第十条  观摩评议内容主要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镇(管区):

1、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包括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管理、群众收入、资源环境、社会安全等内容;

2、农村整体面貌情况,包括环境卫生治理、村容村貌、农村基础设施改善、乡村文明发展等内容;

3、观摩点工作进展情况。

部门:

1、主要业务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年度重点工作、部门牵头负责的项目建设、日常业务开展情况等内容;

2、争资引项情况,包括招商引资、争取资金、包联项目进展情况等内容;

3、部门服务满意度,包括部门职能履行情况、窗口单位服务工作、办事效率等内容;

4、观摩点进展情况。

镇(管区)、部门具体内容由考核办根据当年观摩项目及重点工作内容确定。

第十一条 观摩评议采取评定等次与得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评议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格次,各格次分值分别限定在100-90、80-89、70-79及70分以下。

第十二条 现场观摩评议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按照10%权重计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重点工作观摩考核活动由县委办牵头,具体工作由县委办、政府办、考核办分工协作,共同完成。

第十四条  县委办负责统筹协调观摩考核工作,具体负责下发观摩通知、确定会议议程、制作会议秩序册、布置会场、调配车辆、安排食宿等工作。

第十五条  政府办负责审核各观摩项目、确定观摩路线、审核观摩点简介材料、做好现场安排及观摩途中安全保卫等工作。

第十六条  考核办负责观摩民主评议表册制作及点评材料准备等工作。

    第十七条  各镇(管区)、各部门负责按照观摩规定要求,提前拟定观摩项目、区域内观摩路线,并按照观摩通知的时间要求报县政府办。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各镇(管区)、部门必须正确对待观摩测评工作,实事求是地汇报工作情况和亮点工作,并严格控制本辖区或单位观摩时间,不能超时。观摩现场布置要简洁、方便,杜绝搞形式主义及各类铺张浪费现象。

第十九条  无特殊情况,各镇(管区)、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必须全程参加观摩活动。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按照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十条  各参加观摩人员在观摩过程中,必须服从观摩工作人员统一指挥,严格按照安排乘坐相应车辆,并认真观摩项目,听取观摩单位解说,注意观摩测评项目相关情况,按照测评要求客观公正地对各单位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第二十一条 观摩期间要保障观摩路线畅通,但不得封锁观摩路线,影响群众生产生活。

第二十二条 观摩期间食宿安排要坚持节俭、卫生原则,观摩人员吃饭一律安排自助餐。不得接受观摩单位的礼品、纪念品、土特产等。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要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临时性或专项工作观摩评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委办、政府办及考核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