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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县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酝酿办法
富平县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酝酿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工作机制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酝酿工作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第三条 酝酿工作一般由县委组织部负责,可采取口头、书面征求意见或会议讨论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一般在动议、提名、考察、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分别进行酝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动议前酝酿。在干部动议前,由县委书记、副书记、组织部长和纪委书记对组织部提出的干部动议方案进行酝酿,确定动议干部的职位、职数、提名人选资格条件、提名方法及投票表决办法等。
(二)提名前酝酿。县委组织部根据提名推荐结果,经部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后,按等额或差额的方式提出拟提名人选,将其基本情况和提名推荐情况,向县委书记、副书记、组织部长和纪委书记汇报,进行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提名人选。
(三)考察前酝酿。县委组织部根据提名人选的民主推荐情况,经部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后,按等额或差额的方式提出考察对象人选,向县委书记、副书记、组织部长和纪委书记汇报,进行集体讨论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四)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酝酿。考察工作结束后,组织部召开部长办公会,确定建议任用人选名单。组织部长就干部任免初步名单向涉及分管工作的县级领导或有关单位负责人呈送征求意见书,各主管领导或有关单位负责人审阅后签写明确意见。具体范围如下:
1、书记、县长、副书记:全部干部人事问题;
2、常务副县长: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机构改革未涉及单位、事业单位及乡镇政府所有干部人事问题;
3、其他副县长:分管工作涉及的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机构改革未涉及单位及事业单位干部人事问题;
4、人大主任:由人大依法任免的政府工作部门正职、检法两院领导及本机关、本系统的干部人事问题;
5、政协、纪委、人武部、政法委、工会主要领导:本机关、本系统的干部人事问题;
6、统战部部长:党外干部人事问题;
7、机关工委书记:机关工委下属总支、支部在任期内职务变动的书记、副书记。
经征求意见后,由县委干部人事任免酝酿会讨论酝酿,确定提请县委常委会或全委会投票表决人选。
第五条 在提名人选酝酿中,若意见分歧较大,经过充分酝酿,对提名人选的意见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暂缓提交县委常委会讨论。
第六条 县委组织部对干部任用酝酿情况,要如实进行记载,并及时存入干部文书档案。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富平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